【用戶】TheFrog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家庭看護屬於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9款之工作(C) 已在我國境內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2年必要時雇主得申請展延,1次以1年為限→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3年,有重大特殊情形者,雇主得申請展延,其情形及期間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就業服務法第52條 第2項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有重大特殊情形者,雇主得申請展延,其情形及期間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