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外國人已受聘僱在我國境內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本國雇主於第一次聘僱前應參加講習
(B)雇主應繳納就業安定費
(C)已在我國境內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2年必要時雇主得申請展延,1次以1年為限
(D)已在我國境內工作期間,於聘許可有效期間內,如雇主死亡,可轉換雇主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TheFrog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家庭看護屬於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9款之工作(C) 已在我國境內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2年必要時雇主得申請展延,1次以1年為限→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3年,有重大特殊情形者,雇主得申請展延,其情形及期間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就業服務法第52條 第2項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有重大特殊情形者,雇主得申請展延,其情形及期間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