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內政部移民署為暫予收容處分,應以受處分人理解之語文做成書面通知,附記處分理由及不服處分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等相關規定;並應聯繫當事人原籍國駐華使領館、授權機構 或通知其在臺指定之親友,至遲不得逾下列何期間?
(A) 48 小時
(B) 36 小時
(C) 32 小時
(D) 24 小時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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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Frog】評論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38條之6移民署為暫予收容處分、收容替代處分及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時,應以受處分人理解之語文作成書面通知,附記處分理由及不服處分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等相關規定;並應聯繫當事人原籍國駐華使領館、授權機構或通知其在臺指定之親友,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