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我國國民甲與越南籍女子乙結婚,欲經營移民業務,下列何者非屬於他們所得經營之移民業務?
(A)組成公司,代辦居留、定居、永久居留或歸化業務
(B)代辦非觀光旅遊之停留簽證業務
(C)跨國婚姻媒合
(D)其他與移民有關之詢業務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國考加油

【年級】小四下

【評論內容】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6條」移民業務機構得經營下列各款移民業務:一、代辦居留、定居、永久居留或歸化業務。(A)二、代辦非觀光旅遊之停留簽證業務。(B)三、與投資移民有關之移民基金諮詢、仲介業務,並以保護移民者權益所必須者為限。四、其他與移民有關之諮詢業務。(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