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賴】評論
按本署90年12月19日(90)警署行字第259601號函頒修正「強化警察勤務功能策進作法」 二、勤務方式(四)有關規劃專案性勤務,規定專案性勤務以不編配為原則,應視其勤務性質納入巡邏等法定勤務方式中執行。惟各分局如基於特殊因素須執行專案勤務者,應由分局長親自規劃審核後方得實施警察局直屬隊比照辦理),並將規劃情形陳報警察局列管及督導,對超過1週以上之專案性勤務,規劃單位每週檢討1次,經檢討無實施必要時,應即報警察局解除列管,本署將不定期督導考核。合先敘明。爰上,依警察勤務條例第3條規定,警察勤務之實施,以行政警察為中心,其他各種警察配合之。指一般行政警察勤務係以行政區域為治安責任管轄範圍之警察局、警察分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