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un Fang】評論
釋字435號→立法委員,此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至於具體個案中,司法機關為維護社會秩序及被害人權益,於必要時亦非不得依法行使偵審之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