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依稅法規定,有關遺產及贈與稅申請實物抵繳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應納稅額須在 30 萬元以上,且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
(B)得以在中華民國境內外之課徵標的物申請抵繳
(C)須於納稅期限內申請
(D)用以抵繳之實物其價額如低於應納稅額,納稅義務人應於辦理抵繳時以現金補足,但得申請分期繳納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33333
統計:A(1),B(5),C(0),D(0),E(0)

用户評論

Prudence Chen】評論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遺產稅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二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必要時,得於限期內申請稽徵機關核准延期二個月。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十八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二個月為限。經申請分期繳納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加計利息;利率有變動時,依變動後利率計算。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