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iT】評論
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應視為銷售貨物,依同法施行細則第34條規定,營業人於清算期間需處理餘存貨物或勞務者,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領用統一發票,並依同法第35條 規定申報其應納或溢付之營業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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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應視為銷售貨物,依同法施行細則第34條規定,營業人於清算期間需處理餘存貨物或勞務者,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領用統一發票,並依同法第35條 規定申報其應納或溢付之營業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