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akos Lee】評論
社維法58條受裁定人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對於簡易庭就第45條移送之案件所為裁定,有不服者,得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對於普通庭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社維法66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二、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
【骨頭】評論
有拘留所以送簡易庭,對簡易庭是抗告(對警察機關處分才是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