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下列相關敘述,何者錯誤?
(A)此案應移送簡易庭裁定
(B)不服本案之裁處可提起聲明異議
(C)裁處確定後由警察機關執行
(D)罰鍰得聲請易以拘留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93811
統計:A(27),B(213),C(46),D(21),E(0)

用户評論

Aiakos Lee】評論

社維法58條受裁定人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對於簡易庭就第45條移送之案件所為裁定,有不服者,得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對於普通庭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社維法66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二、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

骨頭】評論

有拘留所以送簡易庭,對簡易庭是抗告(對警察機關處分才是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