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 Siou】評論
民法(危險負擔)第 508 條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於定作人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如定作人受領遲延者,其危險由定作人負擔。定作人所供給之材料,因不可抗力而毀損、滅失者,承攬人不負其責。
【Debbie Wang】評論
民189:承攬人(乙)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力者,定作人(甲)不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