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建物所有人因縣政府判定為違章建築,通知其應於三十日內拆除,為免造成不可回復之損害,得就上開拆除違建之處分向行政法院聲請作成下列何項裁定?
(A) 假扣押
(B) 假處分
(C) 緩執行
(D) 停止執行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91721
統計:A(24),B(242),C(94),D(127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行政程序法期限整理、行政訴訟法(保全程序)、管轄爭議之解決----指定管轄

用户評論

【用戶】Nan Jing Huan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排除不利益=停止執行

【用戶】108國考-加油!!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

【用戶】Hui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停止執行(行政訴訟法)停止執行-第 116 條: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行政法院為前二項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如原處分或決定機關已依職權或依聲請停止執行者,應為駁回聲請之裁定。停止執行之裁定,得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效力、處分或決...

【用戶】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已經作出行政處分=停止執行尚未作出行政處分=假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