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下列有關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怠於執行職務國家賠償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A) 若公務員對於某項職務行為依法享有裁量權,則公務員未採行特定職務行為,不當然構成怠於執行職務
(B) 若法令課予行政機關某項職務義務,但未同時明定人民擁有公法上請求權,則人民對於此項職務義務的不履行不得主張怠於執行職務國家賠償
(C) 欲請求怠於執行職務國家賠償,須「怠於執行職務」與「人民之損害」間有因果關係
(D) 在釐清公務員職務義務的範圍時,應注意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本旨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96298
統計:A(953),B(2867),C(137),D(8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行政行為、國家賠償的類型、特別公課中政府課徵環境公課的優缺點
用户評論
【用戶】Yan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解釋字號釋字第 469 號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87年11月20日解釋爭點...
【用戶】陳致豪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意思說有裁量權的公務員,人民在未執行法定職務時受有損害須經審查,此時不一定屬怠於職務,是嗎
【用戶】愛作夢的平凡人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A 典型就是微罪不罰/舉, 對於輕微犯罪可以選擇不處罰舉發, 此時機關本有裁量權,不構成裁量怠惰.
【用戶】我是小安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No.469保護性規範理論,指法律上值得保護之利益,均可以國賠,且不限於公法上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