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有關緩刑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須受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
(B)須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C)須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D)須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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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評論

緩刑的要件:1、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的宣告。2、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宣告,或曾受過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宣告,已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沒有再受有期徒刑以上的宣告。3、法官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 如具備上述3項要件,法官可以宣告2年以上5年.....看完整詳解

加油瑄瑄】評論

有關緩刑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Wumhi Lu】評論

中華民國刑法第 74 條(緩刑要件)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A),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D),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B)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C)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一、向被害人道歉。二、立悔過書。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