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甲向乙借貸周轉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約定週年利率百分之三十,一年後償還本息。甲央請好友丙擔任甲對乙之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丙並同意拋棄其先訴抗辯權。俟清償期屆至,甲無力償還本息,雖甲對乙有另一筆已屆清償期之貨款債權 1,100 萬元,但甲拋棄互為抵銷之抗辯,乙旋訴請丙連帶償還借款本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得訴請丙連帶償還 1,200 萬元
(B)當乙訴請丙連帶償還借款本息時,丙得以甲對乙之貨款債權主張抵銷,抵銷後丙僅須償還乙 60 萬元
(C)丙得主張約定利率超過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者,乙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D)當乙訴請丙連帶償還借款本息時,因甲已拋棄其抵銷抗辯,丙無從以甲對乙之貨款債權主張抵銷,故丙應償還乙 1,160 萬元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Alumi】評論

(C)考的是新、舊法的205條舊法結尾是 "無請求權" ;然而新法是以 "無效" 結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