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下列關於保證補充性之敘述,何者錯誤?

(A)保證為從債務,債權人原則上應先向主債務人請求清償,且須經執行而無效果,始得請求保證 人清償
(B)保證人得拋棄先訴抗辯權,該拋棄為有相對人之單獨行為,應向債權人為之
(C)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者,須於債權人同意後,始生效力
(D)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保證人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徐易呈】評論

拋棄是一個單獨行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權利因拋棄而消滅。且依民法第745條之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故(C)選項錯誤。(D)選項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為破產宣告,如仍允許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則對債權人明顯不公,且破產案件受理後即進入破產程序,債權人亦無法就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即不具備先訴抗辯權行使之必要條件。是以,主債務人受破產之宣告時,保證人即應就其債務負代位履行之義務,不得為先訴之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