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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第 112 條 汽車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一、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不得停車。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 段不得停車。三、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 出、入口及消防栓之前,不得停車。四、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不得停車。五、在設有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標誌處所,非身心障礙者用車不得停放。六、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不得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 之車輛。七、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不得停車營業。八、自用汽車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