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8 甲將所有之房屋出租給乙,房屋在乙占有使用之時,甲對該屋外牆磁磚疏於保管與維護,致磁磚掉落打傷路人丙。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丙不得對甲主張損害賠償,因甲非房屋占有使用之人
(B)丙得對乙主張損害賠償,因乙為房屋占有使用之人
(C)甲乙間有租賃關係,故甲乙應對丙負連帶賠償責任
(D)甲為房屋所有人,對房屋保管與設置欠缺所生之損害,應對丙負賠償責任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59319
統計:A(35),B(167),C(352),D(3384),E(0)

用户評論

Meng Shiue Li】評論

第 191 條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損害之所有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甲(建築物所有人)疏於管理,所以要賠丙。

蔡宗宏】評論

謝謝樓上解答~

梁家和】評論

如果再甲不知情的情況下,乙對房屋產生損害造成丙受傷  那該由誰負責賠償責任

Jen】評論

梁家和:你的問題應該是屬於第二項,甲賠完丙之後,對乙有求償權,有錯請指正。民法§191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損害之所有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