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g Shiue Li】評論
第 191 條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損害之所有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甲(建築物所有人)疏於管理,所以要賠丙。
【蔡宗宏】評論
謝謝樓上解答~
【梁家和】評論
如果再甲不知情的情況下,乙對房屋產生損害造成丙受傷 那該由誰負責賠償責任
【Jen】評論
梁家和:你的問題應該是屬於第二項,甲賠完丙之後,對乙有求償權,有錯請指正。民法§191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損害之所有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