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lin Kujiki】評論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四 條 本辦法修正施行前依規定產生之委員,其任期至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仍未屆滿者,調整至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三一日止。選舉委員於任期中經本會認定無故缺席達二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解除其委員職務。
【林怡芬】評論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98 年 02 月 04 日第四條本會委員任期一年,自九月一日起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連選得連任。遞補之候補委員或補選(推)舉產生之委員,其任期均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選舉委員於任期中經本會認定無故缺席達二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解除其委員職務。
【艾司】評論
不二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