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8.行政機關處理人民之申請案,其處理期間不得超過?
(A)七日
(B)一個月
(C)二個月
(D)三個月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68757
統計:A(42),B(186),C(1173),D(14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撤銷訴訟之要件及其不變期間、訴願之先行程序、事實行為 VS 行政處分

用户評論

【用戶】Sherry Chang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

【用戶】我愛阿,阿愛我

【年級】

【評論內容】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A0030055&k1=%E8%A8%82%E5%AE%9A%E8%99%95%E7%90%86%E6%9C%9F%E9%96%93%E8%80%85%EF%BC%8C%E5%85%B6%E8%99%95%E7%90%86%E6%9C%9F%E9%96%93%E7%82%BA%E4%BA%8C%E5%80%8B%E6%9C%88&k2=&k3=&k4=&kwid=8002&cd=2012/8/24

【用戶】Cathy Peng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訴願法第 85 條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