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1.依教師法第十四條之規定:教師聘任後,如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
(A)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
(B)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
(C)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
(D)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方得給予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困難0.112299
統計:A(224),B(1470),C(7692),D(131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性別平等、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教師法

用户評論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第 十四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有前項第六款、第八款情形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決議。

junki9153】評論

應該為(D) 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D

a6s8d1f2g】評論

此題鑑別度是負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