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an】評論
《公路法》第 12 條 公路修建經費負擔原則如下: 一、國道、省道:由中央負擔。但因地區性交通需求,地方政府所提之增設或改善交流道,由中央及有關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共同負擔; 其負擔比例,視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負擔能力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