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4 有關不動產糾紛案件,依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得由該管登記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主動移送調處之案件?
(A)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6 項規定之共有物分割爭議
(B)土地法第 46 條之 2 規定之地籍圖重測界址爭議
(C)土地登記規則第 84 條規定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爭議
(D)土地登記規則第 118 條第 4 項規定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爭議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46809
統計:A(152),B(34),C(30),D(19),E(0)

用户評論

王貞節】評論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13條

Lin_400AndMe】評論

下次可能就考4567款了,考古題好像都喜歡考這樣。

小彤】評論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13不動產糾紛案件,除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八款至第二十款之不動產糾紛案件得由該管登記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主動移送調處外,當事人一造應具備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並按對造及權利關係人人數,提出繕本。一、申請書。二、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三、委託他人代為申請時,應檢附委託書。但申請書已載明委任關係者,  免附。四、爭議要點及調處建議方案。五、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提出之文件。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2下列各款不動產糾紛案件,依本辦法調處之:一、本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六項規定之共有物分割爭議。二、本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