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pril Hsueh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勞基法第53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勞基法第53條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一、年滿六十五歲者。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用戶】小銀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依照勞基法53、54條,勞工滿65歲並不是一定能自請退休,還必須具備工作年資的條件(工作十年以上)。如果勞工滿65歲但無法自請退休,雇主可以強迫勞工退休;或者不論勞工年齡,若勞工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雇主也可以強迫勞工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