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純安】評論
但為了避免「嚴重情緒障礙」一詞太過於標籤化,今年的特教法草案已將這個詞改為「情緒行為障礙」:請見下方 第七點!第三條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一、智能障礙。二、視覺障礙。三、聽覺障礙。四、語言障礙。五、肢體障礙。六、身體病弱。七、情緒行為障礙。八、學習障礙。九、多重障礙。十、自閉症。十一、發展遲緩。十二、其他障礙。
【yoting1027】評論
智視聽語肢麻病,情學多自發,優!
【芊慧(上榜繼續拚!!!)】評論
特殊教育法所稱身心障礙,係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顯著障礙,導致需特殊教育和相關特殊教育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共計分為12項,以下哪一項不是法定分類名詞? 題目應改為(特殊教育法102 年 01 月 23 日修正)特殊教育法所稱身心障礙,係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顯著障礙,導致需特殊教育和相關特殊教育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共計分為13項,以下哪一項不是法定分類名詞?
【小欣】評論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n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n一、智能障礙。n二、視覺障礙。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n一、智能障礙。n二、視覺障礙。n三、聽覺障礙。n四、語言障礙。n五、肢體障礙。n六、腦性麻痺。n七、身體病弱。n八、情緒行為障礙。n九、學習障礙。n十、多重障礙。n十一、自閉症。n十二、發展遲緩。n十三、其他障礙。n三、聽覺障礙。n四、語言障礙。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