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六、⑴中子在撞擊碳後的平均能量約為原有值的 85%。若欲使中子的能量由 20MeV 降至0.2MeV,則應和碳發生多少次碰撞?(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56735
統計:A(48),B(1364),C(123),D(41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職務協助的請求原因及被請求機關合法的拒絕原因及其爭議解決、公務員服從義務、事實行為 VS 行政處分

用户評論

Chen Ying】評論

轉貼自奇摩知識這題其實有點難度,用簡單的方式理解一下,第一次權利保護優先原則即提出行政訴訟,第二次權力保護則是國家賠償。是以我們可以將該選項看做如果沒有提出行政訴訟就不能請求國賠。當然原則是如此,可是如果侵害屬重大且明顯的瑕疵而無法治癒,還是可以主張國賠的。所謂的第一次權利保護優先原則,是說如果公權力侵害是以行政處分的形態出現,人民一定要先提起行政爭訟(訴願及行政訴訟)。該處分經行政法院認定違法而撤銷後,再依國賠或其他民事法規請求賠償(第二次權利保護)。所以被害人民如果因過失怠於依行政程序請求請求救濟(依題意就是請求排除侵害),而致行政處分因而確定,除該處分有明顯且重大瑕疵而無效外(即B選項所講的例外),民事法院要尊重已確定的行政處分,從而被害人民不得再請求損害賠償!(52年台上694號判例參照)

主任】評論

(B)人民權利受侵害時若未曾尋求「排除侵害」,則其將不得主張國家賠償請求權 在國賠時,相對人有「與有過失」之責任

Eric David Ki】評論

首先要提的是第一次權利保護是為了排除權利被侵害,第二次權利保護是為了填補既成傷害。這是來自於德國法的概念。至於排除侵害,行政法上是採用訴願和行政訴訟。因為我一直想到民法(例如第18條)的排除侵害,總覺得行政法和民法的排除侵害的方式似乎還是有點不太一樣。另外感謝樓上!我補充一下法條。依據國賠法第12條適用民事訴訟法,也就是說採民法體系,再依照民法第186條第2項提及公務員侵權責任和與有過失的概念第12條(訴訟之補充法)  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第186條(公務員之侵權責任)  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其因過失者,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

歐巴斯基-109年已放棄國】評論

參考了最佳解和我的課本內容,B如果改成"以不得主張為原則,但若該處分有明顯且重大之瑕疵而為無效,則例外可主張" 是否正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