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1.強制執行法中有關期間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管收期限不得逾 3 個月
(B)延緩執行之期限不得逾 3 個月
(C)執行法院應於第二次減價拍賣期日終結後 10 日內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公告之日起 3 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
(D)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 3 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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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Lisa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A)第 24 條管收期限不得逾三個月。...

【用戶】Lisa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A)第 24 條管收期限不得逾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