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0. 依教師法規定,以下何項屬於教師享有的權利?
(A)擔任導師
(B)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C)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D)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39066
統計:A(51),B(1293),C(60),D(137),E(0)

用户評論

Yu Min Chiu(感】評論

教師法第16條第16條(教師權利)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1、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2、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3、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是權利也是義務)4、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5、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提出申訴。 6、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7、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8、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延...

Tsay Peyshan】評論

(A)(C)(D)教師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