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有關扣留之相關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扣留之物經變賣後,其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不明時,經公告 6 個月期滿無人申請發還價金 者,繳交各該級政府之公庫
(B)警察依法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期間不得逾 3 個月
(C)警察依法扣留之物,扣留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不得逾 2 個月
(D)扣留之物有保管、照料所費過鉅之情形,得予變賣;於 3 個月內未賣出者,歸屬各該級政府所 有,並得將該物提供公益目的使用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44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陳年輝

【年級】幼兒園下

【評論內容】第24條第3項:物經變賣後,於扣除扣留費、保管費、變賣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後,應返還其價金與第一項之人。第一項之人不明時,經公告一年期滿無人申請發還者,繳交各該級政府之公庫。第22條第3項:前項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期間不得逾三十日;扣留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不得逾二個月。第2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留之物得予變賣:一、有腐壞或價值重大減損之虞。二、保管、照料或持有所費過鉅或有其困難。三、扣留期間逾六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且不再合於扣留之要件。四、經通知三個月內領取,且註明未於期限內領取,將予變賣,而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未於期限內領取。前項之物變賣前,應將變賣之程序、時間及地點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但情況急迫者,不在此限。物之變賣,採公開方式行之。因物之性質認難以賣出,或估計變賣之費用超出變賣所得時,得不經公開方式逕行處置之。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物,於六個月內未賣出者,歸屬各該級政府所有,並得將該物提供公益目的使用;其屬第一項第四款之物者,應將處理情形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扣留之物因腐壞、腐敗等理由而不能變賣者,得予銷毀之。第二項通知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