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甲、乙、丙三兄弟因繼承而共有土地一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三人訂立永不分割之契約,該契約應經登記,始生效力
(B)甲得以其三分之一之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給銀行擔保貸款
(C)乙得不經甲、丙之同意,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D)若該地被第三人丁無權占有,丙縱未得甲、乙同意,亦得請求丁歸還該土地於全體共有人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98651
統計:A(24),B(87),C(90),D(466),E(0)

用户評論

【用戶】Rebecca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1151繼承之遺產為公同共有無應有部分,應先辦理759繼承登記始得處分

【用戶】106高普財稅正額雙榜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這題的盲點在於繼承 繼承是公同共有

【用戶】阿吉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請教高手1151是說,遺產繼承未分割前,是公同共有。759是說,繼承要經登記後,始得處分請問登記,就算是分割遺產嗎?  所以登記完之後,各人可就各佔有的部分,各自處分??還是說登記,不算是分割遺產,登記為眾人所有後,還要進行分割,才能各自處分應有部分??

【用戶】楊雅淳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A)永不分割民法第821條第2項:不分割約定最長5年;訂有管理契約最長30年。(B)三分之一民法第819:個共有人得自由處分應有部分。(C)得民法第820條第1項:共有物管理應得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D)民法第1151條:遺產分割前為公同共有反面:分割後為單獨所有。     民法第759條: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使得處分其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