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阿吉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請教高手1151是說,遺產繼承未分割前,是公同共有。759是說,繼承要經登記後,始得處分請問登記,就算是分割遺產嗎? 所以登記完之後,各人可就各佔有的部分,各自處分??還是說登記,不算是分割遺產,登記為眾人所有後,還要進行分割,才能各自處分應有部分??
【用戶】楊雅淳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A)永不分割民法第821條第2項:不分割約定最長5年;訂有管理契約最長30年。(B)三分之一民法第819:個共有人得自由處分應有部分。(C)得民法第820條第1項:共有物管理應得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D)民法第1151條:遺產分割前為公同共有反面:分割後為單獨所有。 民法第759條: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使得處分其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