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民法第840條Ⅰ地上權人之工作物為建築物者,如【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地上權人得於期間屆滿前,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間,【請求土地所有人按該建築物之時價為補償】。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A Ⅱ【土地所有人拒絕地上權人前項補償之請求】或於期間內不為確答者,【地上權之期間應酌量延長之】。【地上權人不願延長者,不得請求前項之補償】。→BⅢ第一項之時價不能協議者,地上權人或土地所有人得聲請法院裁定之。土地所有人不願依裁定之時價補償者,適用前項規定。Ⅳ依第二項規定延長期間者,其期間由土地所有人與地上權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斟酌建築物與土地使用之利益,以判決定之。Ⅴ前項期間屆滿後,除經土地所有人與地上權人協議者外,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第841條地上權【不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滅。→C
【Tangerine Hsu】評論
到期→地上權人定1個月以上期間,請求建築物補償土地所有權人不給補償or期間內不給確答→延長使用期限地上權人自己不想延長→不能要求補償建築物時價不能協議→找法院判決延長期間不能協議→找法院判決(A)要給補償(C)841 地上權不因建築物或工作物滅失而消滅(D)找法院判決
【Damaris】評論
民法第8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地上權人之工作物為建築物者,如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地上權人得於期間屆滿前,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間,請求土地所有人按該建築物之時價為補償。土地所有人拒絕地上權人前項補償之請求或於期間內不為確答者,地上權之期間應酌量延長之。地上權人不願延長者,不得請求前項之補償。由此規定可知,(A)存續期間屆滿時,土地所有人可能需補償地上權人。(D)地上權人並無主動請求延長期間之權利;僅得於土地所有人拒絕賠償時,地上權期間方得延長。另外,(C)地上權不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滅(民法第841條參照)。民法第840條地上權人之工作物為建築物者,如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