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Damaris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歷史法學派(一)歷史法學派係研究法律現象的歷史事實,認為法律有一定的軌跡可循,因此法律是逐漸成長,所以只能被發現,而不是自然存在;是經驗的公式化,是隨民族的精神表現而逐漸成長的歷史產物。(二)歷史法學派的代表人物是德國法學家薩維尼(Friedrich Karl Von Savigny, 1779-1861),他認為法律乃是民族精神的表現,是源於民族對於法律的確信,離開民族就沒有法律,故法律的淵源應以習慣為主。(三)歷史法學派的優點,在於修正自然法學派因信賴人類理性而造成極端個人主義的弊病;但偏重習慣法的優越性,與現代各國繼受法及重視成文法的現象,並不相符。梅因(Sir Henry Maine, 1822-1888)以歸納方法研究法律之歷史,探討法律進化之途徑,而提出「由身分到契約」之重要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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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歷史法學派(一)歷史法學派係研究法律現象的歷史事實,認為法律有一定的軌跡可循,因此法律是逐漸成長,所以只能被發現,而不是自然存在;是經驗的公式化,是隨民族的精神表現而逐漸成長的歷史產物。(二)歷史法學派的代表人物是德國法學家薩維尼(Friedrich Karl Von Savigny, 1779-1861),他認為法律乃是民族精神的表現,是源於民族對於法律的確信,離開民族就沒有法律,故法律的淵源應以習慣為主。(三)歷史法學派的優點,在於修正自然法學派因信賴人類理性而造成極端個人主義的弊病;但偏重習慣法的優越性,與現代各國繼受法及重視成文法的現象,並不相符。梅因(Sir Henry Maine, 1822-1888)以歸納方法研究法律之歷史,探討法律進化之途徑,而提出「由身分到契約」之重要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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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歷史法學派(一)歷史法學派係研究法律現象的歷史事實,認為法律有一定的軌跡可循,因此法律是逐漸成長,所以只能被發現,而不是自然存在;是經驗的公式化,是隨民族的精神表現而逐漸成長的歷史產物。(二)歷史法學派的代表人物是德國法學家薩維尼(Friedrich Karl Von Savigny, 1779-1861),他認為法律乃是民族精神的表現,是源於民族對於法律的確信,離開民族就沒有法律,故法律的淵源應以習慣為主。(三)歷史法學派的優點,在於修正自然法學派因信賴人類理性而造成極端個人主義的弊病;但偏重習慣法的優越性,與現代各國繼受法及重視成文法的現象,並不相符。梅因(Sir Henry Maine, 1822-1888)以歸納方法研究法律之歷史,探討法律進化之途徑,而提出「由身分到契約」之重要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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