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ron Chang】評論
回5F,去年教過公民,民法有更改過,現在已不用「受禁治產宣告」這個名詞,而改成「受監護或輔助宣告」。D選項的話,根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未經校長同意在外兼職兼課會影響考績,但不構成解聘依據。
【Viva Lin】評論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20040&FLNO=14
【阿棒棒!!!我終於考上了】評論
如果在補習班兼課就要被解聘,風險太大不划算,相信也沒那麼多人敢在外開課賺外快吧
【kk】評論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