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te Shih】評論
公懲法§19:各院部會長官或地方最高行政長官對於所屬應付懲戒之公務員,應備文聲敘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所屬薦任九職等以下公務員,得逕送公懲會審議。題目說的是簡任官員,所以要先由所屬機關送請監察院審查,再由監察院移送公懲會審議。(公懲法§18)
【Jas-mine Lin】評論
是我眼殘~沒看清楚題目問得是應由那一機關移送 =3=''
【Yi Siou】評論
多謝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