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蘇哲民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本法第三條及第一百零二條所定人員因公受傷、殘廢、死亡慰問金之發給,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年撫卹金公務人員在職死亡者,依「公務人員撫卹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按年給與遺族之撫卹金。任職未滿15年因公死亡者,以及任職15年以上病故或意外死亡或因公死亡者,除給與一次撫卹金外,另每年給與5個基數之年撫卹金;其給卹年限,依同法第9條規定,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10年;因公死亡者,給與15年;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者,給與20年。領受年撫卹金之遺族如係獨子(女)之父母或無子(女)之寡妻或鰥夫,得給與終身。所定年撫卹金給卹年限屆滿而子女尚未成年者,得繼續給卹至成年;或子女雖已成年,但學校教育未中斷者,得繼續給卹至大學畢業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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