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lvin13】評論
請問是不是已經有修法將藥師業務完全從藥事法分離?因為查需藥事法及其細則並未看到所謂藥師執業範圍規定僅有中西藥部分以及藥局必須由藥師監製(藥事法)其中提到醫材與生物藥品則無需藥師監製第 29 條 西藥製造業者,應由專任藥師駐廠監製;中藥製造業者,應由專任中醫師或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駐廠監製。中藥製造業者,以西藥劑型製造中藥,或摻入西藥製造中藥時,除依前項規定外,應由專任藥師監製。西藥、中藥製造業者,設立分廠,仍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第 31 條 從事人用生物藥品製造業者,應聘用國內外大學院校以上醫藥或生物學等系畢業,具有微生物學、免疫學藥品製造專門知識,並有五年以上製造經驗之技術人員,駐廠負責製造...
【豚神在此】評論
依據<化妝品衛生安全管理法>#9藥師或具專業技術人員所以(A)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