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煥明】評論
依司法院釋字第543號解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由此可知,緊急命令係總統為應付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直接依憲法授權所發布,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效力之命令,其內容應力求周延,以不得再授權為補充規定即可逕予執行為原則。若因事起倉促,一時之間不能就相關細節性、技術性事項鉅細靡遺悉加規範,而有待執行機關以命令補充,方能有效達成緊急命令之目的者,則應於緊急命令中明文規定其意旨,於立法院完成追認程序後,再行發布。此種補充規定應依行政命令之審查程序送交立法院審查,以符憲政秩序。又補充規定應隨緊急命令有效期限屆滿而失其效力,乃屬當然。
【黃瑞河】評論
[ 行政命令 ]...唔~~無言....@@...
【火斑喵(撰寫精闢詳解+朝目】評論
《大法官釋字No.543》: 【原則上】 is 其內容應力求周延 ,以〔不得再授權〕為〔補充規定〕即〔可逕予執行為原則〕。【例外】 is [ Reason ] : 若因事起倉促,一時之間不能就相關細節性、技術性事項鉅細靡遺悉加規範。 [ result ] : 有待『執行機關』以『命令』補充,方能有效達成緊急命令之目的者, 則應於緊急命令中明文規定其意旨。 [ way ] : 此種「補充規定」應依「行政命令」之審查程序 - 送交立法院審查(=追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