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rlene Kuo】評論
第 870-1條同一抵押物有多數抵押權者,抵押權人得以下列方法調整其可優先受償之分配額。但他抵押權人之利益不受影響:一、為特定抵押權人之利益,讓與其抵押權之次序。二、為特定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三、為全體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前項抵押權次序之讓與或拋棄,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並應於登記前,通知債務人、抵押人及共同抵押人。
【羅大頭】評論
A.依法律行為BCD.依法律規定
【于神】評論
C 在嘰哩咕嚕說什麼 ? 有出處嗎 ?
【mayline886】評論
第758條(設權登記~登記生效要件主義)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