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ypress Chou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引用出處: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dot_201911270001_26依土地稅法第53條及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未於稅單所載限繳日期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5%),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