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法院諭知科刑判決時,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請問下列情形何者正確?
(A)將搶奪罪變更為強制猥褻罪
(B)將竊盜罪變更為準強盜罪
(C)將恐嚇取財罪變更為詐欺取財罪
(D)將殺人未遂罪變更為傷害罪。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55546
統計:A(40),B(236),C(106),D(72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緊急搜索之要件及事後審查制度、告訴與告發、判決確定後的救濟管道只有再審及非常上訴

用户評論

飛雲覆月】評論

認為自然事實同一即為同一案件,故可變更起訴法條

】評論

為什麼B不對呢?

106 Police 上榜】評論

D的意思就是很主觀的認定,檢察官在偵查認為它是故意殺人,但法官認為它只有傷害的意圖,所以可以變更那B的意思就我犯竊盜就是竊盜,我如果沒有去防護贓物、脫免逮捕、煙滅證據而當場對人施以強暴行為,你就是不能說我有準強盜行為,簡單說就是我沒做,你不能亂變更,否則牴觸罪刑法定。

】評論

所以是單純從構成要件去解 我還以為要背老師上課講過的實務判決 比方說 a就出現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