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甲擬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請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董事甲應在股東會中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股東會許可
(B)董事甲在該股東會許可同意的決議中應迴避表決權之行使
(C)董事甲之行為若未取得股東會同意,屬於董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違反
(D)董事甲之行為若未取得股東會同意,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曾凱琳】評論

公司法第 209 條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股東會為前項許可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 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 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董事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