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Ting Chang】評論
拋棄:單獨行為(78:無效)
【何健維】評論
繼承人拋棄繼承,僅屬不繼承遺產而已,其與被繼承人之原有身分關係不因之而消滅,故拋棄繼承之行為並非身分行為。又繼承人拋棄繼承的行為使其原有之所有權歸於效滅,此乃是具財產權性質之權利發生移轉或變更的效果,故由此可知,拋棄繼承因為是使遺產所有權發生變動,即是一種處分行為,且是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拋棄繼承既為財產法上之單獨行為,若拋棄繼承之人為未成年人,自有民法第78條之適用。
【Pauline】評論
求解@@ 覺得自己整個搞混了..想請問我在讀課本時跟寫題目時,看過認領(有相對人)、遺贈(無相對人) 也都是屬於單獨行為。若依據民法§78,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代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請問(A)、(B)選項該怎麼解釋呢??-----因為做題目錯過,所以我曾特地抄過的筆記如下----認領:當事人為"生父" & "非婚生子女",,單由"生父"單方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不需由非婚生子女之同意與否。立遺囑、遺贈等:為使其最後之意思表示在死後發生法律上效力,而依法定方式所為之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