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o Nai-Yu】評論
★釋字第177 號解釋,大法官解釋個案救濟效力問題。☆我國大法官違憲審查制度之效力,原則上乃向後失效,避免溯及全面失效而嚴重衝擊法律安定。惟例外基於法正確性,亦肯認得溯及失效,此觀釋字第177 號解釋,認為聲請人據以解釋之案件,應受解釋之效力拘束,當事人得據以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尋求各案救濟之機會,大法官鼓勵人民藉由聲請釋憲,保障基本權利。☆選項、選項,聲請人甲得聲請再審。☆選項,乙非聲請人,不得聲請再審。出處:保成法學苑
【欣小如】評論
回覆樓上,應該有喔~這題應該要改答案了吧?根據釋字741:凡本院曾宣告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於一定期限後失效之解釋原因案件,均應予再審等個案救濟之機會。且系爭解釋係針對本院為法令定期失效宣告之解釋,應係制度性之通案規範,其適用範圍自應包括凡本院曾宣告違憲法令定期失效之解釋(含本院釋字第七二五號前之宣告違憲法令定期失效之解釋),各該解釋之聲請人均得就其原因案件循求個案救濟,以保障釋憲聲請人之權益,而非僅限於系爭解釋之聲請人始得就其據以聲請該號解釋之原因案件請求救濟,俾使系爭解釋以外其他聲請本院解釋之聲請人,於本院宣告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違憲並定期失效後,皆能獲得應有之救濟,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並肯定其維護憲法之貢獻。本院釋字第七二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加油!】評論
因為這是民國100年的考題,釋741是105年的,我想應該是違反平等原則?
【歐巴斯基-109年已放棄國】評論
本題已被刪除,可能也不用太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