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ristine一定上榜】評論
慈善組織會社(Charity Organization Society),簡稱(C.O.S)。出現於十九世紀末期,是個案工作的先驅者,他們以一種志願服務者和少數付費的代理人的角色到機構服務,以個案做為幫助的對象包含貧民、病患、孤兒甚至是罪犯和一些不幸需要被幫助者。他們的理念認為個人要為自己貧窮、困苦的生活負責,主張自已應該要有解決貧窮問題的適應生活能力,反對增加政府財力支出及耗用大量的社會公共資源去救助,要以「教他補魚,不要給他魚吃」為濟貧原則,讓他們盡自己所有能力和技能去維持基本生活。(林萬億,2002;廖榮利,19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