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成】評論
釋字第535號-其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
【亂改答案~放狗咬人!】評論
B依現行法應該是對的提審法自103年7月8日起正式施行,警察人員於執行勤務中,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第2項「將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及同法第19條「對人民實施管束」之作為,是否適用之?(一)按提審法修正條文規定:「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警察機關收受提審票後,應即予解交,其已移送他機關者,應將提審票轉交收受機關,並於24小時內逕行解交」,提審係國家賦予被剝奪人身自由人之緊急司法救濟。(二)警察人員執行勤務,因故依警察職權行使法需將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自攔停起不得逾3小時,逾時即應恢復其自由;該項「帶往」措施本身即含有在警察控制支配下,剝...
【Show Ayu】評論
So,依現行法規定,被帶往警察局所亦有提審法之適用。
【106 Police 上榜】評論
就是 A就算有前科,也不帶表什麼,查明身份後,即放人,反言之,如果A是當場以現行犯逮捕才是要究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