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我國森林法於民國 104 年修正第 50 條罰則,試說明修正之處與其理由。(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77206
統計:A(258),B(942),C(97),D(14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候選人年齡及資格限制、參選資格、憲法及教育相關法規
用户評論
【成成】評論
釋字第684號-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