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土地法第 219 條第 1 項規定:「私有土地經徵收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一年之次日起五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聲請照徵收價額收回其土地:一、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一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此項規定所稱「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之意涵為何?又,同法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第一款之事由,係因可歸責於原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者,不得聲請收回土地。」其意涵又為何?請分別闡釋之。(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96486
統計:A(67),B(218),C(3),D(7),E(0)

用户評論

【用戶】劉品君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消保法也有罰鍰阿,為什麼A不行

【用戶】Ling Grace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限制之情形及判斷) 本法第十九條第六款所稱限制,指搭售、獨家交易、地域、顧客或使用之限制及其他限制事業活動之情形。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5033101692奇摩知識家

【用戶】印地安納瓊斯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公平交易法 第 20 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一、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    其他交易之行為。二、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三、以低價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阻礙競爭者參與或從事競爭之行為。四、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    合、聯合或為垂直限制競爭之行為。五、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五款所稱限制,指搭售、獨家交易、地域、顧客或使用之限制及其他限制事業活動之情形。前項限制是否不正當而有限制競爭之虞,應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