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Ling Grace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限制之情形及判斷) 本法第十九條第六款所稱限制,指搭售、獨家交易、地域、顧客或使用之限制及其他限制事業活動之情形。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5033101692奇摩知識家
【用戶】印地安納瓊斯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公平交易法 第 20 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一、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 其他交易之行為。二、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三、以低價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阻礙競爭者參與或從事競爭之行為。四、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 合、聯合或為垂直限制競爭之行為。五、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五款所稱限制,指搭售、獨家交易、地域、顧客或使用之限制及其他限制事業活動之情形。前項限制是否不正當而有限制競爭之虞,應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