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筠瑄】評論
名 稱勞動基準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第 2 條本法用辭定義如左:一、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二、雇主:謂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
【Minnie Chou】評論
C不也是代表嗎?
【南霸天】評論
(D)勞資會議的資方代表 :這個資方代表若想像成律師,答案就好選了
【狂徒(我要回家!)】評論
補習班某老師之舉例:(C)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經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