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ep going】評論
目前已修法囉!改為通訊交易消費者保護法 ( 民國104年6月17修正)第二條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二、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三、消費關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 四、消費爭議: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之爭議。 五、消費訴訟:指因消費關係而向法院提起之訴訟。 六、消費者保護團體:指以保護消費者為目的而依法設立登記之法人。 七、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58. 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稱之為:(A)郵購買賣 (B)訪問買賣 (C)分期付款 (D)現物要約修改成為58. 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稱之為:(A)郵購買賣 (B)訪問買賣 (C)分期付款 (D)現物要約(E)通訊交易
【劉家燕】評論
原來如此~感謝!
【阿斯拉】評論
報紙,雜誌跟通訊有啥關係?哪個豬腦修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