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宜文】評論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一款:勞工:為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第3條第3項:本法適用一切勞雇關係。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之。***不能謂不適用此法即無勞工定義之適用***
【Aimee Kung】評論
(C)有例外,不是只有適用勞動基準法者才是勞工,有些特殊情況的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luyo761105】評論
自民國73年起,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分階段指定適用勞基法之行業。目前除下列各業及工作者不適用勞基法外,其餘一切勞雇關係,均適用勞基法:(一)不適用之各業農民團體。農會、漁會信用部。國際組織及外國機構。餐食攤販業。調理飲料攤販業。家事服務業(二)不適用之各業工作者公務機構﹝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清潔隊員、停車場收費員、國會助理、地方民代助理除外﹞之工作者。公立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特殊教育事業、社會教育事業、職業訓練事業等﹝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公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公立醫療院所﹝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
【南霸天】評論
C可不可以解釋為:公立學校的職員投保勞工保險,但不適用勞動基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