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愛新覺羅載湉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第31條(不得請求補償事由) 第二十九條所列郵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請求補償: 一、因郵件之性質或瑕疵致損失者。 二、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致損失者。但保價郵件,以因戰事致有損失為限。 三、在外國境內損失,依該國之法規,不負補償責任者。 四、郵件係禁寄物品或其他依法規不得遞送之物品者。 五、因郵件未妥為封裝,經告知仍未改善致損失者。 六、收件人無異議接受郵件者。
【用戶】我愛阿,阿愛我
【年級】
【評論內容】得請求補償--保價郵件因地震毀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