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4 關於搜索、扣押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搜索發現可為證據之物,得扣押之
(B)發現本案應扣押之物為搜索票所未記載者,亦得扣押之
(C)扣押搜索票尚未記載之物者,應於執行扣押後馬上報告該管檢察官及法院
(D)扣押,經法院撤銷者,應將扣押物發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1374
統計:A(62),B(49),C(374),D(39),E(0)

用户評論

tpa346074】評論

第133-2條(三日內)

dece.tw】評論

(C)選項 應為刑訴§137的附帶扣押,§137Ⅰ: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或扣押時,發現本案應扣押之物為搜索票或扣押裁定所未記載者,亦得扣押之。Ⅱ第131條第3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131Ⅲ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任先生來解題】評論

第 137 條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或扣押時,發現本案應扣押之物為搜索票或扣押裁定所未記載者,亦得扣押之。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131Ⅲ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